浮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和水利局 浮山縣財政局 浮山縣商務局關于印發(fā)《浮山縣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 來源:
- 浮山縣
- 作者:
- 賈悅奎
- 發(fā)布時間:
- 2021-12-10
浮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和水利局
浮山縣財政局 浮山縣商務局
關于印發(fā)《浮山縣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
為切實做好全縣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加快老舊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進度,進一步優(yōu)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jié)能減排,根據《山西省農業(yè)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全省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
方案的通知》(晉農機發(fā)﹝2020﹞4號)和臨汾市農業(yè)農村局 臨汾市財政局 臨汾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臨汾市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臨農(農機)發(fā)﹝2021﹞34號)要求,浮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和水利局、浮山縣財政局、浮山縣商務局共同制定了《浮山縣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浮山縣農業(yè)農村局和水利局 浮山縣財政局 浮山縣商務局
2021年10月19日
浮山縣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優(yōu)化我縣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jié)能減排,根據《山西省農業(yè)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fā)全省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機發(fā)〔2020〕4號)和臨汾市農業(yè)農村局、臨汾市財政局、臨汾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臨汾市農業(yè)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臨農(農機)發(fā)〔2021〕3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huán)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引導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和升級換代,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安全可靠農業(yè)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yōu)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yè)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yè)綠色發(fā)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實施范圍。在全縣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
(二)補貼對象。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個人和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農業(yè)企業(yè)和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報廢機具條件
(一)補貼機具種類
我縣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報廢農機種類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
(二)報廢機具條件
1.報廢技術條件
根據《GB/T16877-2008拖拉機禁用與報廢》、《NY/T1875-2010聯合收割機禁用與報廢技術條件》、《NY/T3530-2019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NY/T3531-2019飼料粉碎機報廢技術條件》,報廢機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2.合法來源
(1)申請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
(2)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牌證管理機構核發(fā)的牌證或“注冊登記信息證明”;
(3)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來歷不明、無銘牌或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支出,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
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標準詳見《山西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表1)。農機報廢補貼標準將根據實施情況適當調整。
更新部分按照當年我省公布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以申請受理時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數據為準)執(zhí)行。
五、回收企業(yè)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yè)(以下稱“回收企業(yè)”)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為主。其他能依法開展農業(yè)機械拆解,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取得經營資質,并已在縣公安機關備案的企業(yè)、單位也可以承擔報廢農機具的回收拆解工作。具備條件的回收企業(yè)可以自愿向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提出申請(附表2),由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會同縣商務局確定;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將確定的回收企業(yè)向市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備案。回收企業(yè)名單通過市、縣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布。
回收企業(y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huán)保的規(guī)定,按照《報廢農業(yè)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guī)范》(NY/T2900-2016)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機具回收。農機所有者(機主)本人攜帶身份證明和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yè)?;厥掌髽I(yè)負責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對符合報廢條件的,拍攝擬報廢農機與機主合影留檔,并向機主出具《浮山縣報廢農業(yè)機械回收確認表》(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表》)。報廢機具殘值由回收企業(yè)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
(二)拆解銷毀。回收企業(yè)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拆解檔案包括原機主信息、機具合法來源證明、人機合影照、拆解銷毀證明、《確認表》以及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對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機架機身五個主要組成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防止已報廢的農機直接或變相流入市場,拆解過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資料,報廢機具拆解影像資料保存年限應不少于3年。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對報廢機具拆解進行監(jiān)督,并在拆解銷毀證明上簽章。
(三)注銷登記。機主依照《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農機牌證管理相關制度,持《確認表》和相關牌證,到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xù)。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核對機主和報廢機具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并加蓋公章;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機主需持拆解銷毀證明、《確認表》和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到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簽注“已核查合法來源信息”字樣并蓋章。
(四)申請補貼。機主憑拆解銷毀證明、《確認表》和身份證件到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領取《山西農業(yè)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附表4),申請農機報廢補貼。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財政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個人年度內報廢補貼農機數量不超過3臺件,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報廢補貼農機數量不超過5臺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為了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財政局、商務局成立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機報廢更新工作方案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業(yè)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商務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開展農業(yè)機械報廢回收拆解工作。財政局要強化資金監(jiān)管,及時審核并向購機戶兌付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順利進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賈悅奎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推行便民服務,加強信息公開。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要積極開展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強化服務意識,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鼓勵回收企業(yè)分散回收、上門回收辦理業(yè)務。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要做好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報廢更新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工作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jiān)督。
(三)強化監(jiān)督管理,及時報送情況。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jiān)管。嚴査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guī)行為,嚴懲違規(guī)主體。發(fā)現回收企業(yè)存在違規(guī)行為,由確定回收企業(yè)的縣級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縣農業(yè)農村局、縣商務局。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yè)、個人和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成效,上報市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
附表:1、山西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浮山縣報廢農機回收企業(yè)申請表
3、浮山縣報廢農業(yè)機械回收確認表
4、山西農業(yè)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
5、報廢機具拆解銷毀證明(樣表)
附表1
山西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序號 |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元) |
1 | 拖拉機 | 20馬力及以下 | 1000 |
20-50馬力(含) | 3500 | ||
50-80馬力(含) | 7000 | ||
80-100馬力(含) | 10000 | ||
100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聯合 收割機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懸掛式玉米聯合 收割機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
6 | 鍘草機 | 1t/h≤生產率<3t/h鍘草機 | 120 |
3t/h≤生產率<9t/h鍘草機 | 300 | ||
9t/h≤生產率<15t/h鍘草機 | 500 | ||
15t/h≤生產率<20t/h鍘草機 | 600 | ||
生產率≥20t/h及以上鍘草機 | 1500 | ||
7 | 飼料(草) 粉碎機 | 400mm≤轉子直徑<550mm飼料粉碎機 | 120 |
轉子直徑≥550mm及以上飼料粉碎機 | 180 |
附表2
浮山縣報廢農機回收企業(yè)申請表
企業(yè)公章:
企業(yè)名稱 | 地址 | |||||||||
企業(yè)法人 | 電話 | 手機 | ||||||||
企業(yè)性質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 □其他 | |||||||||
回收工作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注冊資金 | 萬元 | ||||||||
拆解場所面積 | 平方米 | 廢舊機具倉儲面積 | 平方米 | |||||||
主要拆解設備明細 | 設備名稱 | 數量 | 主要拆解人員 | 姓名 | 身份證號 | |||||
合計 | 合計 | |||||||||
縣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意見:
審核人簽字:
分管領導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縣商務局意見:
審核人簽字:
分管領導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浮山縣報廢農業(yè)機械回收確認表
回收確認表編號:
機主姓名/單位名稱 | 機主身份證號 /組織機構代碼 | ||
機主地址 | |||
機主聯系電話 | 機具型號 | ||
機具類型 | 出廠編號 | ||
發(fā)動機號 | 底盤(車架)號 | ||
牌照號碼 | 出廠日期 | ||
初次注冊登記日期 | 回收日期 | ||
農機回收企業(yè)(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有牌證已辦理注銷登記。 縣牌證管理部門(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無牌證已核查合法來源信息。 縣農機中心監(jiān)理部門(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說明:本表一式四份。一份農機回收企業(yè)留存;一份辦理注銷登記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或縣農機中心監(jiān)理部門留存;一份申請報廢補貼時,縣農機中心裝備部門留存;一份機主留存。
附表4
山西農業(yè)機械報廢補貼申請表(樣式)
確認書編號:
機主姓名 | 身份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 ||||||
地 址 | 電 話 | ||||||
惠農補貼“一卡通”賬號 | |||||||
報廢農機回收證明編號 | |||||||
報廢機具情況 | 機具型號 | 初次登記日期 | |||||
牌照號碼 | 發(fā)動機號碼 | ||||||
底盤(車架)號碼 | 機具出廠時間 | ||||||
報廢機型類別 核實情況 (本欄由當地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填寫) | |||||||
縣級農業(yè)農村(農機)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說明:1、本表一式三聯:一聯報廢更新戶留存;二聯縣級農業(yè)農村(農機)部
門留存;三聯縣財政部門留存。
2、本表為“樣表”,實際表樣以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輔助管理為準。
附表5
報廢機具拆解銷毀證明(樣表)
機具型號 | 機具類別 | ||
出廠編號 | 出廠日期 | ||
牌照號碼 | 底盤 (車架)號 | ||
發(fā)動機號 | 初次注冊 登記日期 |
該機具屬于___________合法所有,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符合____報廢條件(?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嚴重損害,無法修復?大修費用高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④技術狀況差,無配件來源⑤國家明令淘汰)。該機具于_____年___月___日拆解銷毀。
該證明一式三份。一份回收企業(yè)留存;一份縣農機中心監(jiān)理部門留存;一份機主留存。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yè)(章):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現場監(jiān)銷人員(簽章):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 責任編輯:
- zt_njj_fu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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